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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挂网规则来了!10月1日起实施

来源:医药云端2025-09-16

9月15日,辽宁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完善药品集中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辽医保规〔2025〕4号),自2025年10月1日起实施。原辽宁省有关药品集中挂网采购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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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指出,药品价格主要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综合临床价值、市场供求、竞争格局等因素自主合理确定,分为直接挂网、限价挂网、其他等情况。

备案采购方面,严格规范医疗机构备案采购药品行为,药品采购金额应不超过本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的1%,采购品种数量应不超过本医疗机构常备药品数量的5%(原则上不超过50个,协议期内的医保目录谈判药品不受此要求限制),单次采购数量应不超过本医疗机构1个月的使用数量。

在撤网方面,对挂网满3年的药品,在不影响临床使用(有可替代产品挂网)前提下,生产企业可申请撤销挂网,保留药品原挂网记录(含产品信息和挂网价格,下同),2年后不作为跨地区价格联动的数据来源,后台长期留存备查,不在前台展示;挂网未满3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撤网

企业主动撤销挂网的药品如申报恢复挂网,申报价格不高于原挂网价格和黄标价格的,可直接恢复挂网;高于原挂网价格或黄标价格的,撤网满2年后可予受理。

在动态调整挂网药品价格方面,《通知》指出,依据药品挂网价格政策调整和市场价格变动等情况,挂网价格开展动态调整。已挂网药品以集采等有效竞争形成的价格为锚点做好动态调整;在其他省(市、区)产生新低挂网采购价(不含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和续约中选价格)的或在我省挂网采购满1年且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全部低于挂网限价的,生产企业应在30日内,主动申报调整限价。

对挂网满3年的药品,因生产成本、供求关系和市场格局等发生重大变化,企业申报上调挂网价格的,在符合挂网药品差价比价关系的条件下,参照《短缺药品价格的风险管理操作指引》开展价格调整。药品生产企业不得通过变更产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改换规格包装等方式变相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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